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文檳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盧 如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
事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