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10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