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108年度聲再字第40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明異議狀」,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2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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