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9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查:㈠聲請人於上開期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委任狀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