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之聲請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109年5月8日109年度聲再字第9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㈠再審聲請人於109年5月15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