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徐 祥富 被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9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如附表編號4、5、17所示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儷瑛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徐祥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如附表編號4、5、17所示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梁夢迪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起訴書犯罪事實│├──┼──────────────────────┤│1│被告於103年8月6日上午7時5分許至7時32分│││許間,意圖散布於眾,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接續指摘徐祥富在該大廈健身房竊取│││住戶之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充電器等不實事│││項,並稱徐祥富為「賊仔(臺語)」,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2│被告於103年8月8日上午6時30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為非作歹」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3│被告於103年8月20日下午2時59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為非作歹」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4│被告於103年8月25日某時,意圖散布於眾,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指摘徐祥富竊│││取住戶鄧小姐所有物品之不實事項,並稱徐祥富為│││「賊仔(臺語)」,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5│被告於103年8月28日下午6時35分許,在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強行關門之方式,阻止徐祥富│││進入微風麗弗大廈,妨害徐祥富進入微風麗弗大廈│││之權利,並因此致徐祥富之左手遭門夾傷。│├──┼──────────────────────┤│6│被告於103年10月7日下午5時26分許,意圖散布│││於眾,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指│││摘足以影射徐祥富為在該大廈健身房竊取住戶│││20,000元及充電器之竊賊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7│被告於103年10月13日下午1時27分許,意圖散布│││於眾,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指│││摘足以影射徐祥富為在該大廈健身房竊取住戶2萬│││元及充電器之竊賊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8│被告於103年10月17日上午9時33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為非作歹」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9│被告於103年12月27日下午2時9分許及同日下午│││4時7分許,意圖散布於眾,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接續指摘徐祥富在該大廈健身│││房竊取住戶2萬元、充電器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0│被告於103年12月28日上午6時35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為非作歹」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1│被告於103年12月29日下午5時45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為非作歹」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2│被告於103年12月30日下午4時52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為非作歹」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3│被告於104年1月1日上午10時24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手腳不乾淨、│││不知羞恥、為非作歹」等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4│被告於104年1月1日下午3時40分許,意圖散布│││於眾,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指│││摘徐祥富在該大廈健身房竊取住戶2萬元、充電器│││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5│被告於104年1月3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狼狽為奸」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6│被告於104年1月8日下午12時4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不知羞恥」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7│被告於104年1月8日下午6時21分許,意圖散布│││於眾,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指│││摘徐祥富手腳不乾淨、侵占社區公款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18│被告於101年1月9日上午11時32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微風麗弗大廈1樓大廳,以「為非作歹」之│││不堪言語辱罵徐祥富,足以貶抑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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