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確定裁定及109年7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再審聲請人委任代理人 李念慈 之委任書,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7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對於法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即明。本件再審聲請具狀人李念慈以再審聲請人名義,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提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先予敘明。
㈡本件再審聲請具狀人李念慈以再審聲請人名義提起本件再審
之聲請,惟未據提出再審聲請人委任具狀人李念慈之委任書。又本件再審聲請,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千元,亦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良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