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溫室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上訴人 鄭田村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逢 兼訴訟代理人 吳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溫室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黃鋕偉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溫室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上訴人 鄭田村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黃美逢 兼訴訟代理人 吳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溫室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