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110年3月2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等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查:(一)再審聲請人於110年4月6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 李念慈 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具狀,惟未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委任狀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