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陳美璇 被告 吳高島
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19、1,03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3,9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5,故訴訟標的價額為6,416,240元(【119+1,035】×2/5×13,900=6,416,2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