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調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 鄭某 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
000號建號建物於民國75年8月2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應予
塗銷,並由相對人被繼承人鄭某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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