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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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321號
原   告  林士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武彬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台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所有人為被告之
  證明,如無法提出亦可陳明願預納函詢手續費聲請本院函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 壢小 字第 321 號裁定(107.04.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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