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321號
原 告 林士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武彬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台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所有人為被告之
證明,如無法提出亦可陳明願預納函詢手續費聲請本院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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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