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楊國煌
被   告  張愛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民國107年3月31日下午4時,因原告於同年月
29日具狀撤回起訴,惟本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條之規定須經被告同意始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故於通知被告
表示同意原告撤回或被告收受撤回書狀繕本滿十日未表示意見前
,不宜遽行判決,又為免因再開辯論而徒增當事人往返之勞費,
於展延宣判期日方面確有必要,核屬重大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規定,予以延展,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宣判。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方毓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