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