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540號
原 告 乙○○
16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397元,應
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