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