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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