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分
五刑社字第0九三00三六四三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貳日。
扣案如理由欄末項所載之物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四七七之四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 郭奕崇 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捌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郭奕崇之證述。
(四)扣案保險套三個、潤滑劑一瓶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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