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
捌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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