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
捌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