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紹貴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0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專利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法製造侵害新型專利權罪,惟專利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刪除;復經行政院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準此,揆諸上開條文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