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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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九號
原告丙○○
甲○○○被告戊○○
己○○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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