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27-1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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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2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
張開發右聲請覆議人等因 張秉國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三十八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覆議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畧以:張秉國因叛亂案件,於民國(下同)四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經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檢察官羈押,嗣經以雖曾參與聯絡活動,惟因不知他人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准免予議處為由,於四十五年一月九日開釋。張秉國已於五十八年十月二日死亡,聲請覆議人等爰基於受害人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請求國家賠償等情。原決定意旨畧以:經查張秉國因犯內亂罪,經治安機關羈押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一百零二日,又無不得請求賠償之法定事由,復未逾二年之聲請期間,爰酌情以每日新台幣(下同)四千元,准予賠償四十萬八千元。
覆議意旨畧以:張秉國早於四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即被羈押於前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嗣於四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轉送國防部軍法局偵辦羈押,應請改以羈押二百二十六日,並以每日五千元,准予賠償一百十三萬元。
經查聲請覆議人請求張秉國自四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經前保安司令部羈押部分,係在聲請覆議後追加者,未經原決定機關決定在內,乃竟對此部分聲請覆議,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就此部分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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