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七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八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賠償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覊押,至八十一年十月九日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准予具保停止覊押,合計受覊押一百零一日。該貪污等案件歷經二、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冤獄賠償法規定,按每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計算,請求國家賠償五十萬五千元云云。查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一百零一日等事實,業經原決定機關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五號刑事案全卷,查核屬實。聲請人合於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得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且無同法第二條各款所定不得請求賠償之事由,亦未逾二年之法定聲請期間。原決定機關因而認其聲請賠償為有理由,並審酌聲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等情狀,以三千元折算一日,准予賠償三十萬三千元,核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就原決定機關本其裁量權所酌定之賠償標準,爭多論寡,指摘其為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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