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太武渡假村」商號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未經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許可登記並發給登記証,即在金門縣金沙鎮何斗村斗門八十六號開業經營旅館業務,違反商業登記法有關商業非經登記後發給登記証不得開業之規定,嗣經金門縣政府先後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二次命令停業並處罰鍰,仍拒不遵令停業,嗣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為金門縣政府再度查報,因認被告渉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次按商業登記法業經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佈,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二條於修正前原定有刑罰之規定,茲已廢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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