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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