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1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1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七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 涂應杉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涂應杉(設籍南投縣水里鄉)因叛亂案件,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經逮捕並命押,嗣經前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七十四年三月六日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遲至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始釋放,計受押二百二十二日,甲○○為該被害人之單獨繼承人(其餘法定繼承人 黃秀瑟涂智銘涂商祺 等人,均已拋棄繼承),爰請求國家賠償等語。
原決定意旨略以:經查涂應杉因叛亂案件,於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押,嗣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七十四年三月八日釋放,共受押八十三日,查無不得請求賠償之法定事由,爰酌情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准予賠償二十四萬九千元。至涂應杉於七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止,係因流氓案件,施以感訓處分,並非因犯內亂或外患罪所受押或刑之執行,自不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覆議意旨略以:上開涂應杉所受感訓處分期間,亦係因叛亂罪所受押之延長,應連同上開因叛亂罪被押八十三日,均按每日四千元准予賠償。
按涂應杉因流氓案件,施以感訓處分,並非因內亂或外患罪所受押或刑之執行,其依戒嚴時期人民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賠償,自有未合,原決定駁回此部分國家賠償之請求,尚無違誤。又原決定機關酌情以每日三千元賠償其因叛亂罪受押八十三日部分,亦無顯然偏低或失當之處。覆議意旨,徒憑個人意見,認感訓處分乃押之延長,並就原決定機關酌定賠償標準之裁量權行使,爭多論寡,均難認為有理由,原決定應予維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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