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26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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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羈押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違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四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賠償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七十八年下半年某日被警察逮捕,送入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嗣經多次開庭後釋放,爰就被羈押期間,聲請冤獄賠償新台幣二千億元云云。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聲請人之住居所,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並未依規定以書面記載其住居所,事實及理由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經原決定機關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聲請人至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迄未補正上開法定程式之欠缺,原決定機關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