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五0五九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執字第5059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結果,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已完成鑑價,定於民國98年6月30日進行第2次公開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算,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聲請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8年6月2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
┌─────────────────────────────────────────┐│標別: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南縣│學甲鎮│學甲││381-34│旱│2786│全部│696,000元│││││││││││││├───┼────┴───┴──┴────┴─┴────┴────┴──────┤││備考│河川區農牧用地│└─┴───┴───────────────────────────────────┘┌─────────────────────────────────────────┐│標別:乙│├─┬────────────────────┬─┬────┬────┬──────┤│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南縣│學甲鎮│學甲││381-49│旱│1279│全部│320,000元│││││││││││││├───┼────┴───┴──┴────┴─┴────┴────┴──────┤││備考│河川區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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