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4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許志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1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