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孫德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繳上訴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