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炫百
代 理 人  關維忠 律師
相 對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TONY.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
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
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
由基金會定之;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3條、第13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
在等事件(已由本院10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號受理中),
因聲請人係無資力者,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
分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等件為證
,經核無訛,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人99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1萬5,253元,名下財產總額為32萬零927元,足認聲請
人已無資力支出前揭訴訟費用;又上開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
在等事件,依聲請人之起訴狀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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