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5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蔡瑞賢
被   告  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5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9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5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另
新臺幣柒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1月2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應給付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至99年8月3日,尚有消
費款新臺幣(下同)29,744元未給付;另被告於90年12月14
日向伊申請YouBe現金卡,並於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循環動用,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
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
,被告若未依約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年息20%計
付利息,詎被告迄95年4月8日止尚積欠伊借款本金7,905
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用卡需之、客戶
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交易明細查詢、信用貸
款約定書、歷史交易查詢、交易紀錄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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