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訴訟代理人 李穎超
周兆龍 律師
陳引超 律師
黃福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洪郁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