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訴訟代理人  李穎超
       周兆龍 律師
       陳引超 律師
       黃福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洪郁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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