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竹東 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甘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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