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竹東 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甘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竹東 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甘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