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90號
原 告 王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世均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