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 林憲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尤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