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832號
原 告 羅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翎禎 (原名 羅秀珠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
欠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正上述欠繳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