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慕夏四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伊管理之「慕夏四季公寓大廈」之住戶(
建物門牌:台中縣○○鄉○○路便行巷208弄22號),依約
應按期給付管理費,每月應收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2個月為1期,即每期應收管理費4,000元,詎被告自民
國97年12月起至98年8月止即未依住戶規約繳納管理費,結
算共積欠4.5個月之管理費,計18,000元,屢經催討,不獲
置理。為此,依社區住戶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台中縣烏日鄉公所於98年9月21日製作烏鄉工字第0980018
920號函、未繳戶明細表、住戶管理規約、催繳存證信函、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告於96年3月31日召開第二次區分
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98年9月5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記錄各1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
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
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被告積欠管理費,經原告催討未果。揆諸首揭規定及住
戶公約約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下之訴訟,本院為被告敗
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