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暨減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7號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2703號裁定,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