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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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債務人 沈天福 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債權人臺南市柳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坤成 債權人 蔡育輝 台南市○○區○○路○○○○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因債權人臺南市柳營區農會、蔡育輝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逾期均未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100%),故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3/3),其代表之債權額亦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百,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429元、第2期至第72期則每期清償9,372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相當於不動產價值之3,83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74,841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係擔任台南市市議員蔡育輝之助理,配合議員行程
及選民服務時間上班,因係議會公費助理,故採月薪制,並有勞基法最低薪保障,並無加班費,有彈性補休,每年有春節慰勞金,每月則有油資補貼費用,債務人月收入為26,000元(已含油資補貼1,000元)等情,有台南市議員蔡育輝服務處107年1月8日函及所附台南市議會104至106年度議員公費助理費明細表、債務人107年2月5日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聘書影本等在卷可參,是本件債務人雖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然仍有穩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數
額為12,199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堪認債務人所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名下位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下簡稱系爭土地)價值之等值金額276,048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查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4960號執行卷宗,查知系爭土地於該案之鑑價金額固為423,000元,然前揭土地歷經3次拍賣及3個月公告應買期間,均無人應買,顯見市場欠缺承接意願,故認應以公告應買價格276,000元為該土地現值,尚非債務人於方案中所列載之423,000元,有說明之必要;又為核算便利,遂採計276,048元為系爭土地價值,故分期清償結果,每期應增加清償之金額應為3,834元),此亦有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4960號執行事件特別變賣公告影本、債務人107年3月14日民事陳報(四)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達674,841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百,當認其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同時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至為灼然。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確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1)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9,429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相當於不動產價值之3,834元),共1期。││(2)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372元(含分期清償相當於不動產價值之3,834元),共71期。││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74,841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674,841元。││5、清償成數:100%。││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78期總清償額││││││第1期│第2期至第72期│││││││(共1期)│(共71期)││├──┼──────┼─────┼────┼───────┼────────┼──────┤│一│臺南市柳營區│470,263│69.68%│6,633│6,530│470,263│││農會││││││├──┼──────┼─────┼────┼───────┼────────┼──────┤│二│蔡育輝│160,000│23.71%│2,238│2,222│160,000│├──┼──────┼─────┼────┼───────┼────────┼──────┤│三│勞動部勞工保│44,578│6.61%│558│620│44,578│││險局││││││├──┴──────┼─────┼────┼───────┼────────┼──────┤│合計│674,841│100%│9,429│9,372│674,841││││││││└─────────┴─────┴────┴───────┴────────┴──────┘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