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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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附民原告 章連美新
章芳齡 章柏齡 章玫齡 附民被告 黃福志
陳建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簡字第2689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