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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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附民原告 李茲渝 附民被告 蔡三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5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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