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告 黃昕 (HuangXin)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龍起宏
彭慧芳 黃金蘭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劉展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05號偵查案件起訴或處分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人涉有詐欺罪嫌,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是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