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3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清 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