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衍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3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衍宗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
告曾於民國100年6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經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執行罰金新臺幣
30,000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衡及被告現仍在緩起訴期間內,卻不知警惕,於短期內
即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誠心悔過
之意,且其經換算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0.66mg/L,其一再酒
後駕車,對交通安全潛藏重大危險,漠視其他用路人之權益
,惡性非輕,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