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8728號
原 告 雷明正
被 告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並無債權關係,原告於民國92年6月
28日已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報案,表示
原告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門號遭
系統盜打,全案已移請高雄縣政府旗山分局偵辦,為此起訴
確認與被告間之債權關係不存在。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並無任何聲明及陳述。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
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
第854號判例參照。再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
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為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所明定。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
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既判力,則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
行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
第1161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以原告前會同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 陳黛華 向臺灣
大哥大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積欠電信費用,經臺灣大哥
大將該債權讓與被告後,被告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原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該院將98年度促字第7309號支付命令及
聲請狀繕本,送達於原告當時戶籍地址即台北縣汐止市○○
街○○巷○○號14樓,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由受僱人即「新
雪梨社區」管理員簽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
定已合法送達,原告並未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核閱明確。被告以上開98年
度促字第7309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原告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命原告給付之債權業
經判決確定,原告顯不能復提起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之訴。
在支付命令未經再審程序廢棄前,不能影響支付命令確定之
效力。是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事實,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
權不存在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