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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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賜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良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24,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