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調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相 對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為「貓空站油脂淨化設備設置工程」
所簽訂之採購契約第12條之約定,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
於系爭合約第66條第2項明文合意兩造如因本契約之履行所
引起之爭端起訴,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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