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72號
原   告  吳燕玉
被   告  鄭士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士豐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7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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