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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