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良正具保人謝明煬(原名:謝名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良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謝名檳【按: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更名為謝明煬】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楊良正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按,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應於107年8月1日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謝明煬經合法通知,應通知並偕同受刑人於
107年8月1日到案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且受刑人、具保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督促偕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株